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曾筱晴
被 告 史壯健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江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3萬834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