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郁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瑟緣即速桓金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