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 告 莊秀戀
被 告 長億自然科學家社區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陳士穎
被 告 力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陳金
被 告 阮秀娟
王經訓
馬睿宇
陳雨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阮秀娟、王經訓、馬睿宇、陳雨生、力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長億自然科學家社區管委會新臺幣(下同)5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㈡阮秀娟應就長億自然科學家社區中庭防水工程依工程整地及正確防水工程工序負責必要之修繕施作,使其回復至應具備之功能、品質暨檢測,或給付相當於回復至依規範施工應有之原狀所需之合理費用金額。」原告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修繕所需費用定之,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其預估之修繕費用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修復上開防水工程所需之修繕費用,再按該價額加計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53萬元之結果,補繳裁判費;如無法查報或未能查報,則本件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萬元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006元,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