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楊凱甯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里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乃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9,321元(詳如附表所示之請求本金及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