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33號
原      告  德益綠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儒  
被      告  昇合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延  
上列當事人間案由不明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等,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狀(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