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佑揚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鑫源  
被      告  吳孟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應更正為「更正後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
編號
原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吳孟勤地址
住○○市○○區○○街000○0號
住○○市○○區○○街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