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62號
原 告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
訴訟代理人 蔣思齊
原 告 蔣曼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蔣英芬、林岱宗、蔣鶯馨、張文薰、張毓凌間請求確認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為訴訟成立要件,其有無欠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倘法院認當事人有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於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前,應先賦與原告補正之機會,命其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8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工公司)及蔣曼娜起訴先位請求確認原告鉅工公司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分割設立被告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晟泰公司)董事會與股東會均不存在;備位請求確認原告鉅工公司於國105年10月20日分割設立被告晟泰公司董事會與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不成立)、無效等語,並以王全中為原告鉅工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原告鉅工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岱宗。本院於115年3月1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64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鉅工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以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該裁定業於115年3月27日寄存於原告鉅工公司住所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並於10日後即115年4月6日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47頁)。原告鉅工公司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俐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