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7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曾譯賢
被 告 順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柏翰
被 告 陳妘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4萬3,18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1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萬3,18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015元,扣除原告以繳納之2萬9,700元,尚應補繳6,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