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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90號
原      告  格箖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信博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胡東政律師
被      告  蘇圃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被告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籍設臺中市○里區○○路00號(臺中○○○○○○○○○),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堪認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則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75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