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90號
原 告 格箖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信博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胡東政律師
被 告 蘇圃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被告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籍設臺中市○里區○○路00號(臺中○○○○○○○○○),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堪認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則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75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