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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張靖晟  
被      告  喜歡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依容  

            林助信律師即尤聖昌之遺產管理人

            慈鎮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富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03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698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