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9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梁中和
被 告 李易璋律師即施承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38元,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