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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92號
原      告  江奕磊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431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依法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5年4月17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