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被 告 食況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 樓之0
兼法定代理人 施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