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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      告  周峻銘  

被      告  華娛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5年度補字第617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所請求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15年5月19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及補繳,此有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