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宸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蘭馨
許意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973,487元及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核定為6,077,364元(計算詳如本裁定附表,併計起訴前之利息與違約金,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636元,扣除原告前已自行繳納之47,788元後,尚應補繳24,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