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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1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尤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4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