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57號
原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 告 翁文秀
林啓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240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981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5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