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佳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瑞士商弗克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