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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284號
原      告  雲極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芸芸  
被      告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5年6月23日送達予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