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周辰蘊  
被      告  秒秒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783號裁定,限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805元,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59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