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胡峻豪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楊馥璟律師
被 告 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齡
被 告 盛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齡
被 告 王柏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31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2萬2,9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16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萬1,927元,原告尚應補繳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附表:(新臺幣/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