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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麗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均未繳費補正等情,此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未繳費)、答詢表(查無繳費紀錄)等在卷可參,其逾期未補繳上訴裁判費,上訴即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