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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佑揚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鑫源  
被      告  吳孟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55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3、35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