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陳○仁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十分之1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260,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A01為夫妻,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被告與A01均任職於皇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明知A01為有配偶之人,仍自民國114年1月起,與A01互傳曖昧、煽情訊息、裸露照片,並且有接吻、種草莓、醉酒同宿等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嚴重破壞原告婚姻關係之幸福圓滿,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使原告精神遭受莫大痛苦,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被告有與A01聊天對話及傳訊息,惟否認酒醉同宿、種草莓,亦無傳送裸露照片或性行為,僅同意賠償100,000元,請求酌減賠償金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與A01有傳下列對話內容,有對話紀錄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9至59頁),堪以認定:
⒈被告:「那你今天舌頭的部分,怕自己控制不住還是?」A01:「蛤,還提這個話題啊~」被告:「我覺得喇舌很棒耶」A01:「害羞啊!到底!」被告:「說男生舌頭有什麼能幫助女生臀部不下垂」…被告:「兩個人互相喜歡難得在一起就是想幹嘛就幹嘛」。
⒉被告:「那妳喜歡我伸舌頭嗎?」A01:「愛。這個答案滿意嗎?」被告:「超級滿意。這樣親就對了,脖子真的沒怎樣齁。」被告:「那下次可以久一點嗎?我也喜歡親親喇舌」。
⒊A01:「收回訊息(照片)」被告:「幹嘛給我看奶,我要全身照」。
⒋被告:「妳就無時無刻都在燒,我幫你降溫」…A01:「因為我女兒很可愛吧」被告:「我喜歡大的,大的成熟」…被告:「小的跟媽媽一樣顏值派」被告:「小的個性像我,大的顏值像我」。
⒌被告:「寶貝,我愛妳」A01:「❤收到啦!愛你❤」(二人合照)被告:「愛你❤」。
⒍被告:「一直喇舌」A01:「蛤!沒有吧!」…被告:「妳會叫出來太可怕」A01:「會喔!!」…被告:「手手直接牽制,讓妳體會舒服的感覺」。
⒎被告:「在外面比較不乖,進來公司就乖了」被告:「哈哈真的很愛弄你,全部摸光光」。
⒏被告:「妳才真的摸光光」被告:「想要一直黏妳喜歡著妳保護好妳」A01:「沒有喔,我沒真的摸到,不算嘿」被告:「握著才算嗎?」被告:「可是為什麼我連進去都難,擋在外面耶」A01:「我連碰都沒碰到」被告:「妳在外面玩耶」…被告:「哈哈手手也算進去嗎」A01:「當然哈哈哈哈」…被告:「互弄,我要看妳程度到哪多會忍啊。」被告:「喜歡弄妳」…被告:「弄溼我覺得才能找到」。
⒐被告:「可是說真的坐在上面真的好色情」…被告:「但有人沒奶,應該不會太刺激」…被告:「…但還是愛喔!最喜歡跟你抱抱」A01:「…有人還激不起我的興致…」被告:「而且超喜歡一早妳熟睡的樣子」被告:「有人就怕啊,不然手指頭可以讓人升天」…被告:「很可愛,就很想親妳抱懷裡」…被告:「結果妳也偷偷撒嬌但很累不想理人」…被告:「我有碰到下腹再下去一點點」…被告:「(但)是被阻止」被告:「不然早就」…被告「但我摸到屁屁了」。
⒑被告:「中午有吃吧」A01:「吃了弟的嘴算嗎」被告:「喜歡妳主動又帶點溫柔」被告:「喜歡比比❤」A01:「昨天喝酒的我也喜歡嗎」被告:「喜歡,超喜歡妳」。
⒒被告:「中午那個吻我很愛喔」A01:「中午好緊張我已經忘了欸」被告:「房間最安全,但妳會叫才可怕,外面都不安全」A01:「你不是說要叫才有fu嗎」被告:「那是進去的時候」被告:「敏感嗎你」。
⒓被告:「親一個可以吧,來辦公室」A01:「…你過來啊 你先我跟上」被告:「來啊 沒站怎麼親」A01:「你先齁 我喜歡霸道的」…A01:「我喜歡霸道的齁 你來嘛 把我摟住來個舌吻唄」。
㈡被告抗辯未與A01酒醉同宿、種草莓,亦無傳送裸露照片或性行為等語,惟查:
⒈上揭㈠對話中:「被告:『兩個人互相喜歡難得在一起就是想幹嘛就幹嘛』、被告:『在外面比較不乖,進來公司就乖了』、被告:『哈哈真的很愛弄你,全部摸光光』、被告:『可是為什麼我連進去都難,擋在外面耶』、被告:『哈哈手手也算進去嗎』A01:『當然哈哈哈哈』、被告:『互弄,我要看妳程度到哪多會忍啊。』、被告:『喜歡弄妳』…被告:『弄溼我覺得才能找到』、被告:『中午有吃吧』A01:『吃了弟的嘴算嗎』、被告:『喜歡妳主動又帶點溫柔』、被告:『喜歡比比❤』、被告:『房間最安全,但妳會叫才可怕,外面都不安全』、A01:『你不是說要叫才有fu嗎』、被告:『那是進去的時候』、被告:『敏感嗎你』」等語,內容中有提到指交、口交等情節,是被告與A01有性行為,應屬可認。
⒉上揭㈠對話中:「收回訊息(照片)被告:『幹嘛給我看奶,我要全身照』」等語,內容中提到A01收回的照片有裸露胸部,是A01有傳送裸露照片予被告,可認無訛。
⒊上揭㈠對話中:「被告:『而且超喜歡一早妳熟睡的樣子』…被告:『很可愛,就很想親妳抱懷裡』…被告:『結果妳也偷偷撒嬌但很累不想理人』…被告:『我有碰到下腹再下去一點點』…被告:『(但)是被阻止』被告:『不然早就』…被告:『但我摸到屁屁了』」等語,參被告亦稱:「那天有一個聚會,大家出去唱歌,回來後我與她都是在公司裡過夜,她睡二樓房間,有一個放貨的房間裡面有一張床,我睡一樓,公司有提供員工宿舍。」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是被告與A01有酒醉後回公司擁抱、親吻及撫摸等親密接觸,惟未進一步發生性器官交媾之性行為,隨後分宿於一、二樓等情,應屬實情。
⒋上開對話中有提到:「被告:『超級滿意。這樣親就對了,脖子真的沒怎樣齁。』被告:『那下次可以久一點嗎?我也喜歡親親喇舌』。」等語,內容中被告關心A01的脖子,並說下次要親久一點,足認有試圖於脖子留下吻痕(種草莓)。
⒌基上,被告與A01有酒醉後回公司親密接觸、試圖種草莓,傳送裸露照片及性行為(口交、指交),足堪認定。
㈢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而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審酌被告與A01互傳曖昧、煽情訊息、裸露照片,並且有接吻、酒醉後親密接觸、試圖種草莓,傳送裸露照片及性行為(口交、指交)等侵害行為之期間、頻率、次數及態樣,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嚴重破壞原告婚姻關係之幸福圓滿,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使原告精神遭受莫大痛苦,但尚查無性器官交媾之性行為。兼衡兩造之學歷、家庭、財產狀況(見本院彌封卷)等情,認精神慰撫金以260,000元為適當,超過部分尚不可採。
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5年1月15日已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1頁),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上開金額及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60,000元,及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諭知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所為供擔保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無庸另為准駁之裁判。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