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9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被      告  劉育廷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