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被 告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葉信宏
法定代理人 李光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被告江淑芬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江淑芬之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堪認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則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20日具狀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51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朱浩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