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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被      告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葉信宏  

法定代理人  李光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被告江淑芬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江淑芬之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堪認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則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20日具狀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51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朱浩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