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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96號
原      告  夢居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源  
被      告  張昱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以115年度補字第33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5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答詢表可稽(本院卷第59至61頁),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