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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受安置人    B999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999F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B999M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003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00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受安置人)為未滿12歲之兒童。受安置人於民國113年11月間因遺失悠遊卡遭法定代理人A003M(下稱受安置人之母)體罰及持掃把責打,造成受安置人四肢軀幹及右側臀部出現瘀青傷勢,過程中受安置人之母又掐受安置人之脖子,造成受安置人脖子受有抓傷,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於113年11月提供家庭處遇服務,處遇期間受安置人之父母刻意以搬家、轉換工作等方式,抗拒社政追蹤訪視及提供親職教育相關處遇。聲請人追蹤輔導期間,受安置人易因就學、生活常規及學習等問題與受安置人之母產生衝突,受安置人之母採取責打管教方式、情緒性責罵或丟摔受安置人物品,已對受安置人造成持續性的心理壓力,受安置人因情緒無法合宜宣洩,會以自傷方式(責打巴掌、頭撞牆及口罩繩子勒脖子)對待自己。受安置人之母於114年11月30日因認受置人練鋼琴時不認真,而以徒手及拿資料夾及書本丟砸受安置人頭部、背部、下肢,受安置人無法承受壓力又自打臉頰發洩情緒。聲請人於114年12月1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第1項之規定緊急安置受安置人,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在案。受安置人之母教養觀念固執、漠視受安置人發展,教養方式難以調整,受安置人之父知悉受安置人遭責打情事,然未有積極保護受安置人行為,父職角色無法發揮保護功能,仍須持續透過親職教育輔導課程協助受置人之母提升親職能力,復無其他替代照顧資源,基於兒少身心發展與維護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建議表、姓名對照表、戶政個人資查詢作業資料、本院114年度護字第628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受安置人亦表示同意接受安置,有表達意願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安置人年紀尚幼,缺乏自主照顧及獨力生活之能力,而受安置人之母囿於固有觀念,教養方式、親職能力有待提升,受安置人之父未能適當保護受安置人,復無他親屬或適當之人可照顧受安置人,為提供受安置人較為安全之生活環境及妥適之照顧,認應繼續安置受安置人,妥予保護。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上開延長安置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