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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受安置人    Q367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Q367F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Q367M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003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四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理由全文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