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受安置人 Q367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Q367F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Q367M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003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四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理由全文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