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受安置人    P057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P057M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P057F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受安置人P057自民國115年5月5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受安置人P057為3歲之女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生父未認領,由法定代理人P057M監護並主要照顧。自民國111年7月起由雲林縣政府受理通報,受安置人之母P057M坦承獨自帶P057至汐止通緝的友人家居住,並有參加毒品派對,P057M返回雲林後,同年月27日P057M因受安置人之父P057F工作曠職發生争執後,P057F動手攻擊P057M,P057M遂於當日深夜向雲林縣政府申請緊急庇護安置,P057留於家中由P057F照顧,翌日P057F知悉P057M遭庇護遂至警局要求照顧 P057,然卻將僅2個多月大的P057獨自留於家中。經社工處遇P057M及P057F仍無法穩定提供P057適切照顧,且P057F揚言殺害P057後自殺,故為使P057受到適切照顧,雲林縣政府依法予以緊急安置,後P057M於113年6月5日出監並長居臺中地區至今,本案個管權亦於114年7月22日轉由聲請人持續服務,並向鈞院聲請延長安置迄今。P057F於111年10月10日入監服刑,於公務會面時向社工表達對P057之思念及關心,但仍無法提供其適宜照顧,P057之祖母、外祖父雖能給予P057關心,但亦因工作、自身家庭等因素,無法提供實際的照顧協助,現僅P057M有穩定與P057會面。
 ㈡雲林縣政府於113年8月轉介聲請人進行家庭重整服務,現P057M及P057F均已完成親職教育課程,惟P057F尚在監服刑無法提供P057實質照顧。現P057M雖具通常親職能力,並有接回P057意願,但尚須評估其經濟、生活之穩定性已有正向調整,惟尚須時間完成環境整備,以提供P057妥照顧,現安置期間即將屆滿,考量其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戶籍資料、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建議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5年度護字第44號民事裁定等文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受安置人P057遭法定代理人獨留於家中無人照顧,經社工處遇法定代理人仍無法穩定提供P057適切照顧,P057F曾揚言殺害P057後自殺,P057F於111年10月10日入監服刑,現仍在監執行,無法提供P057妥適照顧,雖P057M已完成親職教育課程,惟其經濟、居住環境、生活之穩定性,尚有疑慮,另P057之祖母、外祖父因家庭等因素,無法提供實際協助照顧,無其他親屬可提供受安置人安全照顧,為妥適照顧其之安全及最佳利益,應延長安置受安置人,妥予保護及照顧。是以,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上開延長安置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需附繕本),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子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