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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林采妤律師
被      告  黃嘉柔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黃家和律師
被      告  黃鎮芳  
            林玉貴  
            黃佩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被      告  張泫睿(原名張凱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10296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停止本案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10296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庭期當庭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