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林采妤律師
被 告 黃嘉柔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黃家和律師
被 告 黃鎮芳
林玉貴
黃佩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被 告 張泫睿(原名張凱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10296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停止本案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10296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庭期當庭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