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原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郭眉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湘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第三人起訴請求確認他人間之某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必須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若僅以其中一方當事人為被告起訴者,即非適格之當事人(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104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㈠確認訴外人逸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逸居公司)對被告樂湘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樂湘公司),自民國114年8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止,總共有新臺幣(下同)52萬3,696元債權存在。㈡確認逸居公司對被告林睿彬即彬彬早午餐,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總共有63萬5,919元債權存在。㈢確認逸居公司對被告陳憶如即初憶花藝髮廊工作室,自114年9月1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總共有34萬2,881元債權存在。㈣確認逸居公司對被告不言美器藝術平台有限公司,自114年9月1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每月至少有27萬元債權存在。㈤確認逸居公司對被告傅玉茹即聿香商 行,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月至少有5萬元債權存在。㈥確認逸居公司對被告林廷彥即沐竹林居酒屋,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總共有59萬6,972元債權存在。㈦確認逸居公司對被告蕭濬泰即吃溜麵館,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總共有70萬8,441元債權存在。㈧確認逸居公司對被告張蓓蓓即一利香小吃店,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月至少有5萬元債權存在。㈨確認逸居公司對被告翁欣妤即酷果商行,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月至少有5萬元債權存在。㈩確認逸居公司對被告王家敏即衣萊潔自助洗衣,自114年9月1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月至少有5萬元債權存在。確認逸居公司對追加被告似錦涮股份有限公司,自114年4月17日至115年5月31日止,每月至少有3萬5000元債權存在。」。依上說明,原告自應於起訴時以被告樂湘公司等11人及逸居公司為共同被告,當事人方屬適格,則原告僅就被告樂湘公司等11人提起本件訴訟,而未將逸居公司列為被告,當事人適格亦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