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麗眞
被 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榮
被 告 張木榕
張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3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8萬0,213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3,9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4萬0,500元,尚應補繳3,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