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原 告 王文忠
廖穗華
趙芳東
吳柏凱
廖家宏
紀東溢
楊孟秋
陳巧苔
黃冠倫
簡瑞龍
江明忠
謝民正
賴美時
上 十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馬啓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邑建設有限公司、聚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為新臺幣(下同)1,490萬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1,7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萬9,444元,應再補繳2萬2,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