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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汶盈全球綠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眞  


被      告  傅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自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萬2,668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