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反訴 原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反訴 原告 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義雄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76,980元。
理 由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2,090,428元(計算式:61,593,716+496,712=62,090,428),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090,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