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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原 告 黃麗芬
上當事人被告陳建升等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