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幸玉  
被      告  育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良峻  

被      告  滕芸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起訴時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查: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545,3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已可得特定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7日之利息、違約金460,79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006,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98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0,940元外,尚應補繳4,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計至起訴前1日之金額(即115年1月7日)
(新臺幣)
1
840,605元
利息
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25%
27,686.42元
違約金

114年2月23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427.7元
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177.05元
2
993,165元
利息
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31,517.34元
違約金

114年2月23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625.25元
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478.29元
3
675,305元
利息
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22,285.07元
違約金

114年2月9日起至114年8月8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105.1元
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856.07元
4
3,362,417元
利息
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25%
110,745.58元
違約金

114年2月23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
5,710.81元
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8,708.2元
5
3,972,675元
利息
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126,069.85元
違約金
114年2月23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
6,501.04元
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9,913.18元
6

2,701,215元
利息
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89,140.1元
違約金
114年2月9日起至114年8月8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
4,420.37元
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7,424.27元
小計
12,545,382元

460,792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13,006,1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