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月香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士昌間因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95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萬9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80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政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