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金字第132號
原 告 施嫻蘭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03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惟其迄今仍未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是其訴難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