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金字第306號
原 告 彭彩芸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有新臺幣16,444元未繳 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