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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譽豪投資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啓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列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錦源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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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鉅力保溫企業有限公司
許振勝
彰化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4年9月6日
58,800元
5929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