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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簡秀玉  
訴訟代理人  簡志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列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5年3月8日,因為星期日而順延於同年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錦源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1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3-ND-308211-5
1
1000

002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3-ND-308212-7
1
1000

003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3-ND-308213-9
1
1000

004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3-NX-16719-1
1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