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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黃宏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列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錦源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116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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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明鑫鈑金股份有限公司
朱江鑾
台中商業銀行
內新分行
115年7月15日
96,000元
NCA5061775

002
明鑫鈑金股份有限公司
朱江鑾
台中商業銀行
內新分行
114年7月15日
96,000元
 NCA5061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