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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台灣德恩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紀榮生  
訴訟代理人  紀景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列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錦源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120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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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隆記五金號股份有限公司
蘇甘棠
三信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4年5月5日
17,444元
196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