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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鍾弘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2356-7
    至
 106ND0002361-0
6
6000

002
 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3143-8
    至
 107ND0003146-3
4
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