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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通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13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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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通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清賢
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114年7月10日
5,300元
TYA313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