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張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3張(下稱系爭股票),業已於民國114年11月1日遺失,向如附表所示之發行公司及辦理股務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4年12月2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同年月12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實。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