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不慎遺失,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報案,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4年11月24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同年12月12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本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實。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