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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林鑫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遺失,於114年12月11日向如附表所示之付款人辦理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同年月31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實。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附表】
編號
發票人暨
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協一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羅永發
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4年11月15日
2萬4,500元
RB2309839